邱男發現被害人有智能障礙,認為有機可趁,竟伸出狼爪性侵。(示意圖/本報資料照,與本文當事人無關)

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
桃園一名邱姓男子去年5月間,騎車行經桃園八德區一間超商時,見一名21歲女子問路指「要到水族館」,竟假裝好意要載她前往目的地,卻將其帶往偏僻草叢並用手指性侵,但因緊張不舉,最後作罷逃逸。邱男遭逮後坦承犯行,辯稱不知道被害人有智能障礙,但最高院不採信,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12年定讞。

判決指出,邱男於去年5月7日下午1時許,騎機車經過桃園市八德區桃鶯路與樹仁三街附近的超商,見被害人向騎車的員警問路,指「要前往水族館購物」,遂上前假裝關心,騙稱可以載她到目的地,要對方搭上機車;不料,營業用抽油煙機被告將女方騙上車後,竟將其載往偏僻的產業道路,並把她推進路旁草叢施暴性侵。

據了解,邱男當時先以雙手掐住女方頸部,使其不能反抗逃脫後,隨即強脫她的內褲,並以手指性侵得逞;過程中,被告為了不讓被害人出聲呼救,還拿棄置在草叢中的抹布、圍兜等物,蓋住女方頭部並出拳毆打,不過邱男卻因太過緊張導致不舉,最後只好作罷離去,行徑相當可惡。

被害人遇襲後,不僅全身多處受傷,就連私密處也受有撕裂傷,最後自行逃到附近的超商求救。警方獲報後於5日後逮捕邱男,而犯嫌到案後坦承犯行,但辯稱不曉得被害人有智能障礙,企圖規避重刑。一審法官認為,被害女子口齒不清、邏輯怪異,應不難察覺其身心狀況,因此不採信其說詞,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15年。

全案上訴二審後,邱男再度翻供,坦白犯案前已發現被害人身心狀況異常,因此高等法院認為,被告於審訊時皆自白犯罪等情,並非全無認錯之意,但審酌其有性侵前科,又尚未與本案被害人和解,因此僅改判12年徒刑。本案再經最高院審理後,最終維持二審判決定讞。

▼最高法院外觀。(圖/翻攝自Google Map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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